国食药监总局召开规范胶囊等特殊剂型食品监管
发布时间:2014/12/31 10:26: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陈少洲巡视员主持会议,并介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胶囊等特殊剂型食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有关说明。该公告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颗粒剂)、丸剂等特殊剂型,且需定量食用或有每日规定食用量的食品(以下简称定量食用特殊剂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符合保健食品法规规定的,可以申报保健食品。二、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不得使用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作用)。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口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此前已进口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的,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四、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在会上,协会参会人员对蜂产品等特殊剂型(片剂、胶囊、冲剂)碰到的监管问题及对该公告的理解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据了解,该公告的第一条内容提及到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是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特殊剂型,二是需要定量食用或每日规定食用量的食品。也就是说,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是在此公告管辖范围内;如果是不需要定量食用的胶囊等特殊剂型的食品,是不在此公告范围内。这或许将为蜂产品制品如蜂花粉胶囊/片、蜂王浆胶囊/片等作为普通食品生产和管理带来一线希望。
参会有关专家对公告的有关内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希望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制定该公告解读,还有在做好对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的监督管理同时,也要对游离在公告之外的非定量食用的特殊剂型的食品做好协调生产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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