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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

发布时间:2014/12/25 15:18:08

  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昨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进行审议,二审稿进一步加重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还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标识。

□广告法

  “全方位”禁烟草广告

  在一审稿基础上,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严格的限制。二审稿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二审稿烟草广告的限制,内容已覆盖到了常规不被认为是广告的内容。比如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此外,现实中常看到“某某烟草企业希望小学”等公益活动名称,对此,二审稿也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也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相关内容。

  解读: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在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的同时,酒类广告也在本次修改中有所收紧。二审稿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也不得含有任何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表现。

药品广告不得由明星出镜

  在一审稿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的连带责任人之后,二审稿对各类代言行为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针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这四类被认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广告,一审稿已经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二审稿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上述四类跟药品保健品相关的广告将不得再由明星出镜。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说,医药、医疗等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10岁以下儿童禁代言广告

  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二审稿在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何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二审稿,“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如果违法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二审稿还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游戏、酒类广告等;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解读: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荐证;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而广告荐证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

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

  二审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

  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有专家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此次广告法修订,明确网络要遵守其他媒介广告的一切“游戏规则”,同时还额外要求弹出广告必须能一键关掉。

虚假广告扩大追责范围

  二审稿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些‘既谋财又害命’的‘毒瘤’不能先乱后治。”中国医药新闻信息传播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认为,虚假广告出了事儿,广告主固然要惩处,经营发布者和代言人也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一句“不知情”就推卸了所有责任。

□食品安全法

  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识

  针对备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二审稿明确其应当按规定标识。二审稿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次送审新增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在罚则方面,二审稿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首次规范食品贮存运输

  二审稿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解读:有专家认为,食品网购日渐火爆,对这些经手食品贮存运输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有必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媒体发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二审稿对于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也作出规定。近年来,许多食品安全事件是经由媒体曝光后得以被治理,对于“个别举报-媒体跟进-主管部门做出反应”的模式,二审稿实际上予以鼓励,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同时,删去原草案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更快地对举报做出反应。

  解读:在给予媒体更多施展空间的同时,二审稿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对于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提高食品企业违法成本

  二审稿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采取多种手段严惩。比如,加重对添加药品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同时,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行政拘留的处罚规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四种违法行为,增加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解读: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二审稿增加规定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同时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审稿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一审稿已大大加重现行法中处罚条款,设置“上不封顶”式惩罚性处罚,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收紧罚款下限,使得食品安全生产者的违法成本再次提高。